在我的加州刑事案件中,获取警方报告和其他发现证据的副本的程序是什么?
要获取警方报告和其他证据,您必须首先向检察官提出书面非正式请求。如果他们不提供材料,您必须向法院提交正式动议,强制披露。以下是一般程序:步骤 1:确定起诉机构 首次出庭(提审)后,您的文书将确定是县地方检察官还是市检察官负责起诉您的案件。如果您由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代理,他们将为您处理整个流程。步骤 2:提出非正式书面请求
您或您的律师必须向负责您案件的检察官发送一封正式信函,通常称为“非正式证据开示请求”。该信函必须说明您请求根据《加州刑法》第 1054.1
条获取所有可开示的材料。这包括所有警方报告、证人陈述、被告陈述、音频/视频证据以及任何科学测试的结果。请保留此信函的副本以及发送时间证明。步骤3:留出回复时间根据《刑法》第1054.5条,您必须给予检察官至少15天的时间来回复您的非正式请求,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要求检察官在审判前至少30天披露证据,但此初始回复期是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先决条件。步骤4:提交强制证据开示动议(如有必要)如果检察官忽略您的请求或在15天后拒绝提供证据,您的下一步是向法院提交正式的“强制证据开示动议”。这是一份法律文件,要求法官命令检察官交出证据。您必须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此动议,并将副本送达检察官办公室。重要细节和细微差别:证据开示是一项持续义务,这意味着检察官必须在收到新证据后向您提供。请注意,证据开示也是相互的;您有法律义务向检方提供您打算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例如证人的姓名。警告和限制:报告中的某些信息,例如受害者的家庭住址或某些机密信息,可能会被合法地删除(涂黑)。证据开示流程有严格的规定,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对您的案件造成不利影响。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复杂的情况,为了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您应该咨询合格的加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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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August 14, 2025
刑法
刑事指控、法庭程序和被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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