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利福尼亚州,我有义务向被解雇的员工提供最后的工资和累积的假期,我有哪些法律义务?
在加州,您必须在解雇员工时立即提供其最后的工资支票,包括所有应得的工资和累积假期。不遵守规定将使您面临严重的等待时间罚款。以下是如何履行您的法定义务:步骤 1:立即提供最后的工资支票根据《劳动法》第 201 条,您最重要的义务是时间。对于非自愿解雇,您必须在员工工作的最后一天在解雇地点向员工提供最后的工资支票。没有宽限期。步骤
2:计算所有应得的工资最后的工资支票必须包括截至解雇时所获得的所有报酬。收集工资记录并计算所有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以及根据您的雇佣协议或佣金计划应得的任何佣金或奖金。步骤 3:计算并添加所有累积的休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 227.3 条,既得休假时间被视为工资。您必须计算所有未使用的累积休假时间,并按照员工的最终工资率支付。加州法律禁止“用完即失”的休假政策。请注意,除非公司政策明确规定在员工离职时支付带薪病假,否则此要求通常不适用于带薪病假。步骤
4:仅进行合法扣除。仅进行法律要求的扣除(例如税费)或员工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用于特定用途的扣除。未经事先书面协议或法院命令,您不得从最终工资中扣除损害赔偿、现金短缺或设备丢失的费用。重要细节和细微差别:最终工资必须是实物支票、直接存款或现金。除非员工自愿选择,否则您不能使用工资卡支付。付款地点为员工离职地点。如果员工不在场,您必须确保他们在最后一天收到工资。警告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 203
条,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将导致“等待时间罚款”。该罚款相当于员工迟到每天的全额日工资,最长持续 30 个日历日。这些罚款金额可能很快就会超过最终应得工资的数额。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涉及佣金或奖金纠纷等复杂情况,请咨询合格的加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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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August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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